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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研究<sup>*</sup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①,不但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得到确定,而且职业教育的深入发展方向也进一步清晰。

然而,职业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较低层次,处于弱势地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不完善,是掣肘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立法

在《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中,均可找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在《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文件等陆续出台,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保障校企合作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国家层面相关立法

1.《职业教育法》

鼓励多元主体投资助力职业教育办学;指出职业学校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兼任教师;强调企业应接纳职业学生和教师实习,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2.《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全面统筹教育和产业的融合发展。突出了企业的重要主体地位,降低了企业投资办学审批成本,丰富了企业办学形式,将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实现对接,实现“供给-需求-供给”闭环反馈,促进企业的人才需求和学校的人才供给之间的无缝对接。

3.《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明确了校企合作的七大形式,对地方政府推动校企合作的职责提出了细致要求,鼓励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并要求对参与校企合作成效显著、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予以表彰和税收减免。《办法》在明确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地方性立法

1.《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界定了“校企合作”的概念,提出建立新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明确职业院校权利与义务,②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突发意外伤害机制等。

2.《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该办法是我国第一个由省级行政单位颁布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③强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政府、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的共同责任,并明确了各方参与人才培养的权利义务;为不断推进校企深度合作,要求专门成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

二、我国现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尽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文件在不同层次不同级别都有所体现,仍存在诸多短板。比如法律文件数量少且规范不够详细,实践性不强,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

首先,立法缺乏系统化和完整性。

目前校企合作相关规定虽然能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文件中找到,但都比较简短、笼统。《职业教育法》已颁布23 年,其中关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规定已远不能满足目前实践教学的发展需求。校企合作单行法缺失,新出台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虽然在某些层面可以弥补不足,但是法律效力低了不少。地方性的校企合作促进法律文件对校企合作相关事项规定较为详细,但由于效力不高、适用范围有限,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适性。

其次,权利义务界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笔者经过检索发现,《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应当”一词出现31 次,频率极高。表明国家对校企合作的要求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在实践中灵活性较强,强制性和执行力不足。如《办法》第18 条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④”如何倾斜,按何种比例倾斜;如何支持,以何种方式支持,均未明确。第22 条指出,“参与校企合作效果显著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具体适用何种优惠政策,优惠到何种程度均没有说明,对企业行为的指向性和促进性大大削弱。《职业教育法》中“适当”出现了4 次,“鼓励”出现7 次,同样导致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可自由控制”的空间过大而显得无所适从。

第三、缺少惩罚性条款,致使合作协议遵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