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思想误区与进路
以“法律师资”、“法学师资”或以“法律职教师资”为篇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期刊检索,搜索的相关文章最高数量不超过30篇,而以“职教师资”为篇名检索词进行检索,搜集到的期刊文章将近一千篇,说明教育界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关注度不高。通过对高校教师,包括法律专业教师、教育专业教师及其他专业教师进行访谈,发现教育实践中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而这些思想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研究。
一、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思想误区
(一)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概念的理解误区。职教师资概念通常被理解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对。与普通教育传授基础科学知识不同,职业教育以传授劳动知识技能为内容,以就业为目标。我国的职业教育主要由职业院校完成,因此职教师资也被狭义地理解为是对职业院校教师的培养。我国有8所本科层次的技术师范学院,以培养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己任。但法律专业具有特质性,具有一定精英教育的性质,从事法律职业的入门学历是本科,因此,中职学校没有法律专业,高职院校减少法律专业设置,以培养职教师资为己任的技术师范学院似乎没有培养法律职教师资的必要;而对于师资标准较高的司法警察职业学院的师资,技术师范学院又因缺乏专业培养能力而不具有培养的可能,因此,在技术师范学院研究法律职教师资的培养似乎没有必要,而这正是由于概念导致的认识误区。在就业率不断被重视下,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不得不考虑就业需求、注重职业技能培养,这也是职业教育。因此,对法律职教师资的概念应做广义理解,不能仅限于职业院校教师,可以包括普通高校法律教师,而且作为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技术师范学院也有义务研究法律职教师资的培养问题。
(二)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学科限制认识误区。从职教师资培育的先导国家德国来看,其职教师资培养源于对工业领域的职教师资培训,后来才出现了针对商业领域的职教师资培训;从职业学科而言,师资培养主要集中在金属加工技术、身体护理、经济管理等操作性较强的领域,鲜有涉及人文社会类学科。因此,将法律这样的社会学科置于职业教育的范畴似乎并不被接受,培养法律职教师资的提法也受到质疑。但是,像法律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同样具有职业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对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师同样具有培养研究的必要。
(三)对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的层次认识误区。我国教育系统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思想由来已久。而大众认知也经常将职业教育与蓝领工人、低端人才的培养联系在一起。法律职业由于被归于高端职业,在教育层次上,法律职业教育也便被排除在职业教育之外,法律职教师资的系统培养因而更缺少了关注。
二、国外法律职教师资培养经验窥探
(一)国外法律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的传统。
1.英国判例法系。英国是判例法系的发源地。早在15世纪,英国法律教育就形成了律师公会学习普通法、传授职业技巧,剑桥、牛津教授理论法学的法律教育分野格局。律师公会采用学徒制教育模式,由被授予律师资格长达14~15年的外席律师诵读案例、讲解法令者,通过执业经验的传授,实现对公会学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培养法律从业者的主要场所。20世纪初,法律教育中律师公会与大学这两种分离的力量开始走向分工与合作。大学承担法律基础教育,教育理念是通才教育,虽有职业体验课程,但法理学等基础课程理论性明显。法律职业组织则承担职业训练功能。两种教育模式相互补充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调。
2.美国法学教育。独立战争后,美国承继了英国普通法传统及师徒制的法律教育模式。但由于美国大学普遍实行通才式的贵族教育,传授经验式法律技艺的师徒教育模式既不全面也不系统,无法被美国大学所接受。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改革提高了法学院招生的标准,申请者需获得学士学位,改革了课程体系和考试制度,将兼职教师制度转为专职教师,法律教育被大学所接受。此后,法律在美国不再是一门手艺,而是了可以运用原理推导的科学。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下,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为目标,培养了大量律师,成为各界精英。
3.德国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代表德国的法学教育采用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学生在大学中进行七个学期的学术学习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考试没通过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未通过即丧失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培训,到法院、律所等各强制培训机构至少待3个月,再到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选修机构待4~6个月,方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第二次考试的人才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