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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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中学徒的法律地位研究<sup

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同年8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并先后分三批在全国遴选了五百余家试点单位,全面开启了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试点意见》提出“学生学徒双重身份”,通过签订“学校与企业、学生与企业两个合同”(以下简称“两个合同”),以此明确学徒既是企业员工又是职业院校学生,即所谓的“双身份”。由于对“学徒双重身份”认识的不明确,致使学徒的部分权益落实不充分,试点工作进入瓶颈期,困扰着各试点单位。现代社会以身份确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方式已被摒弃,《试点意见》中所述“双重身份”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质上表达的应为“法律地位”。[1]目前的试点工作,绝大多数采用的是校企招生招工同步或学校先招生、企业再招工的方式,学徒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明确,通过签订“两个合同”能否再确定其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呢?这是下文讨论的重点,也即学徒法律地位的全面界定问题。

一、当前学徒法律地位的主流观点及其评析

目前对现代学徒制学徒法律地位的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学徒是否有资格以“在校学生”的身份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并享有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国内教育界与法律界至今未有定论,主要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认为学徒仅为职业院校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所谓的学徒只是教学的延伸;二是认为学徒与企业之间应为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应被界定为企业的员工,享有企业完全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三是将学徒界定为企业的准劳动者,具有特殊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一)学徒仅为在校学生法律地位的观点及评析

1.学徒仅为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法律地位的观点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国内试点的现代学徒制,学生的法律地位并未改变,通过“两个合同”的签订构建学徒与企业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不成立的,学徒不享有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学习者由于学习场所与方式的变化致使其称谓发生改变,其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不会改变。[1]主要理由:一是现代学徒制学徒其职业院校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未曾改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司法机关在案件裁判时,均以此认定在校学生不能够与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排除了在校学生成为企业正式员工的可能性;二是主体法律地位获得的途径包括由法律直接规定或主体参与法律关系,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现代学徒制尚未有规定,学徒的法律地位就更无从说起,通过签订“两个合同”并不能构造学徒的企业员工的法律地位[1]。

2.观点评析

目前绝大多数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学徒为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由教育法直接规定且未曾改变,但以此认为学徒法律地位仅为职业院校学生却有失偏颇。同理,仅因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学徒的法律地位就不予认可其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同样有失公平。首先,原劳动部《若干意见》仅是针对在校学生“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现代学徒制学生在企业学习与工作的性质有显著区别,由于“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具备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司法机关由此裁定在校学生不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学生均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资格,裁定依据明显不够充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第6期公告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校学生在即将毕业时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予以实际履行,应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全日制在校生并不因其在校学生身份而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2]可见在校生是可以被认定为劳动者,并不因其为在校学生就必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现代学徒制是一项跨界教育制度,横跨教育、法律、劳动、社会保障等领域,现行法律中均未有现代学徒制的规定,仅见于国务院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中,从法律地位取得的方式来说,却无充分依据。但从立法规律审视,立法工作总是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在现行法律中未予以规定的内容,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基本规律即从政策性要求上升到行政法规,最终上升为法律。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学徒制,其发展历程也是如此,并最终将现代学徒制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到整个国家制度体系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学徒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并由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同时与其他法律规范做好了有效衔接[1][2]。故认为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未有现代学徒制的规定就不予认可学徒法律地位的观点,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综上,若仅认定现代学徒制学徒为在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不但违背了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初衷,同时也有可能对学徒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